Monday, September 27, 2010

陳莉珍‧很有常識!

2010-09-24 19:21

最近一位長者與我分享,做人處事,尤其是從政者就該有常識(common sense)。其實,應該有常識的何止是從政者而已,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該如此,尤其在審理牽涉宗教因素的案件時。

印度最高法院最近通過了訴訟一方的申請,暫緩了北印度地庭對它審理的一起案子作出裁決。在該起案子裡,法庭必須裁決被興都教暴徒拆毀的一所回教堂附近的土地是由興都徒或回教徒所擁有。

申請暫緩的一方認為,此事可以通過協商庭外和解。

印度首相也公開承認,這起案件將是印度今年國家安全最大的挑戰。1992年,該地的興都教徒以該回教堂是建立在他們信仰的神明的出生地為理由,拆毀了自16世紀就落成的回教堂。這場暴動,造成了2千人死亡。

庭外和解,或許是避免流血事件,也是最合理的方案。

前幾天,柔佛高庭法官拿督Zakiah Kassim在審理拆毀原住民教堂的訴訟案裡,也展現了應有的專業及智慧。

起訴人是原本居住在Stulang Laut的基督原住民,而答辯人則是柔佛土地局、新山市議會及原住民事務局總監。

1993年,州政府征用起訴人的世俗居住地作為發展用途,並將他們搬遷至Kuala Masai的原住民村。搬遷前,起訴人表示已向當局確認,他們可以在新的村落建立教堂。

答辯人原本計劃在2000年將新的村落在憲報上發佈為原住民保留地,不過,卻遲遲沒有落實。當起訴人在2003年搬遷到新的村落時,發現到當局並沒有替他們建立教堂,便決定自行建立祈禱場所。不過州政府基於該地尚未上憲報上被頒佈為原住民保留地,該地仍屬於州政府所有,因此要求起訴人將教堂拆掉,不過卻遭起訴人拒絕。2005年聖誕節幾天前,有關當局進入該村拆毀起訴人建立的教堂。

審理這次案子的法官認為,有關當局沒有在憲報上頒佈該村落為原住民保留地的疏忽,不能構成他們拆毀教堂的理由,也不能阻止這些原住民居住或使用該地的權利。他們拆毀教堂的舉動是不合法的。答辯人也沒有權利進入起訴人的土地,他們的行為等同侵入,而且選擇在起訴人慶祝聖誕節前夕,如此高調拆毀教堂的手法極度殘忍及不公平。法官因此宣判起訴人獲勝,而答辯人必須作出賠償。

雖然不知道答辯人會否上訴,不過法庭這次的裁決,在一片擾亂人心的種族言論,宗教糾紛中,算是一個人令人欣慰的結果,更可能重新建立公眾對司法失去已久的信心,絕對是一個很有常識的裁決!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任‧2010.09.24